专业号

官号描述

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农业、林业、渔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区农林牧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经济政策。
  (二)研究提出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战略;负责对农业和农村重要工作的协调与督促检查;负责区委、区政府有关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指导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负责推进区幸福美丽新农村建设,负责村庄整治、全面小康村创建、中心村培育、特色村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帮扶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组织实施“百万农民素质提升和转移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全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负责农村工作指导员培训,指导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农村社区、农村廉政文化、新农村电气化、农村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
  (三)研究提出农业转型升级战略;参与研究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都市型农业发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农民致富增收的政策;指导全区休闲农业、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和区农村经济综合信息工作。
  (四)参与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及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编制全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制定全区农产品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组织实施主管产业建设项目;参与全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六)制定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负责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工作;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营销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农业农村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
  (七)参与制定全区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审定农林牧渔试验项目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重大课题;按分工组织农业课题的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参与农民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绿化造林工作;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与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参与组织、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发展资金调节建议,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区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九)贯彻执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国际公约、条约;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总体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保护规划;负责海域使用管理;负责海岛保护管理和海域海岛地名管理;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和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主管全区农、林、牧、渔、农机行政执法和农业法制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农产品、种子种苗、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和种畜禽管理;负责植物检疫、农药、化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工作,促进各类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水平;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拖拉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以及渔船、渔港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
  (十二)发展全区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指导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十三)负责农业投入预算的执行和农业投资管理;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及基本农田保护等工作;协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基本建设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负责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负责项目开发审定和招商引资;负责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建设。
  (十五)指导全区农业外事、外资、外经、外贸工作;参与国内外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全区农业、林业、农机和海洋渔业队伍的建设。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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